協會章程、會費標準與管理辦法
《河南省城鎮供水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管理,規范本會運作,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團體名稱為:河南省城鎮供水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Henan Urban Water Supply Association 縮寫:HUWSA。
第三條 本會由河南省內從事城鎮供水、節水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進企業現代化管理和技術進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愿望,促進會員間橫向交流,提高行業素質,為會員提供多種形式的服務,發揮政府主管部門與企業間的橋梁紐帶作用,促進我省城鎮供水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本會接受河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學習、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城鎮供水、節水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維護會員權益和行業利益,向政府反映會員和行業訴求和建議;制定本行業行規行約,規范會員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三)協助政府相關部門研究制定行業法規政策、發展規劃、技術政策,接受相關政府部門委托,組織、參與本行業相關標準、規范的研究、編制工作。制定、發布本行業團體標準等。
(四)總結、交流、推廣城鎮供水、節水方面的管理、運營、服務的經驗及創新成果,促進行業改革和技術創新。開展先進技術推廣、示范與應用,咨詢服務活動。
(五)經政府相關部門授權開展本行業規范化考核、績效評定,開展職業技能競賽、爭優創先和行業企業信用及能力等級評價等行業自律活動,組織開展相關業務學習。
(六)組織開展本行業相關的交流、研討、展覽、培訓等活動,開展本行業交流合作。
(七)出版發行會刊、會報、年鑒和資料,建立行業信息服務平臺,向會員和企業提供政策、市場、技術、設備等信息服務。
(八)做好政府委托辦理的工作,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城鎮供水、節水企事業單位及企業自備供水設施單位;與城鎮供水、節水相關的地方性社會團體、科研設計、大專院校、水工業設備、材料生產企業及其他相關企業。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城鎮供水節水行業領域內具有良好聲譽。
(四) 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特殊情況下也可經理事長辦公會討論同意,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追認。
(三)經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會員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會開展的活動;
(三)獲取本會的服務及發行的各種有關信息資料和報刊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協會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及時主動向本會反映生產經營情況、提供行業發展信息、學術論文、技術報告和考察資料,為協會開展調研提供方便。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不再符合會員條件,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的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訂章程、制定和修訂會費標準等重要管理辦法等;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設立和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無)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河南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擬任負責人人選及會議的議題向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名額經民主協商確定,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數量一般不應超過會員總數的1/3)。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遇協會重大工作事項,以及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主動退會或除名,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確定法定代表人人選;
(四)研究審議換屆工作事宜,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重大業務活動、大額財產處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動;
(十一)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十二)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增補或調整理事,調整比例不超過理事單位的五分之一;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不能召開時,也可采用通訊或其他形式召開,以通訊形式召開的理事會不能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數量一般不應超過理事數量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單位常務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擔任。單位調整常務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常務理事4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主動退會或除名,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本會負責人,是指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總數為5-13人。負責人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本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
(七)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認定的失信被執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本會被罷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由本會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任法定代表人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經本會出示理事會決議及有關證據,可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因工作需要并經理事長提議,可專題召開理事長辦公會議。本會理事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處理其他重要事宜。
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理事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任期每屆5年,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單位監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擔任,執行監事權利義務。單位調整監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
監事單位退會或除名,其監事單位資格自行取消。
第三十七條 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或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查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監事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十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一條 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四十三條 本會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財產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財產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本會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逗幽鲜〕擎偣┧畢f會會費標準與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國家關于會計制度的其他規定,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六條 本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日內,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向社會公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已經2020年10月29日河南省城鎮供水協會第七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河南省城鎮供水協會會費標準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河南省城鎮供水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費收支按照國家財政法令、法規進行管理。為明確會費收支范圍、標準和手續,從經費上保證本會各項活動的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費來源
1、會費收入:協會會員按規定繳納的會費,是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2、捐贈、利息。
3、資助收入:上述經費確實不敷開支或有重大項目需開支時可向會員單位要求資助或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4、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辦項目工作的所需費用,向委托單位或收益單位收取一定的經費。
第三條 會費繳納標準
根據省發改委、省民政廳的規定及河南省城鎮供水協會第七屆會員大會決議,結合我省供水行業實際情況,現制定標準如下:
1、團體會員
(1)理事長、副理事長單位,6000元/年
(2)常務理事單位、監事單位、供水設備材料生產廠家,3000元/年
(3)理事單位,2000元/年
(4)會員單位,1000元/年
2、榮譽會員免繳會費。
第四條 有多重職務的會員單位按最高標準交納會費,不重復交納。有困難的單位可向秘書處書面申請,經秘書長批準后可適當減免當年會費。
第五條 會費繳納時間
會費以年度為交納周期,會員入會后即繳納當年會費,以后每年七月前繳納當年會費。當年未繳納的,應予下一年度補繳。
第六條 支出范圍
會費支出應本著來源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按照協會《章程》規定主要使用于為會員服務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
1、業務活動包括以本會名義列入年度預算召開的各種會議、學術報告、調查研究、宣傳展覽、人才培訓及外事活動等事項費用開支。
2、出版印刷會刊、報,編輯業務資料、訂購業務書籍費用開支。
3、辦公費、郵寄費。
4、其他合理開支。
第七條 經費管理
1、財務管理要嚴格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會計制度進行核算。接受會員大會監督,接受審計部門監督。
2、財務收支情況每年向理事會、監事會公布,審查后予以核銷。
在理事會任屆期滿時向會員大會報告本屆財務收支情況和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3、財務收支由秘書長負責管理,在銀行開設獨立賬戶,并配備專業財務人員管理,收支由秘書長負責審批。
4、一次性數額較大的活動費用,由秘書處編制預算,經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秘書處每年向理事會報告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單位的監督。
第九條 會員單位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出協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