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促進我國城鎮供水排水行業標準化工作健康發展,以滿足市場需求和技術創新為出發點,加大城鎮供水排水行業標準(以下簡稱“水協標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解決標準缺失滯后問題,根據《住建部關于培育和發展工程建設團體標準的意見》和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以下簡稱“中國水協”)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協標準是指由中國水協批準發布、服務于城鎮供水排水行業工作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團體標準,與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協調配套或者填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空白,具體形式包括標準、規程、導則、指南和手冊等。水協標準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立項、編制、發布與出版、實施和復審等。
第三條 水協標準的管理堅持公開、透明、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 水協標準化有關工作由水協標準化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負責。標委會的日常工作由學會標準化工作辦公室(以下 “標委辦”)承擔,標委辦設在水協秘書處。
第五條 水協標準為自愿采用的標準。具備競爭優勢的水協標準,可以被全文或部分引用作為強制性標準的組成部分,具有強制效力。
第六條 水協標準編制所需經費納入中國水協預算,鼓勵標準編制單位提供資金支持。
第七條 水協標準的著作權、商標權歸中國水協所有。
第八條 標委辦建立水協標準的檔案管理制度,并負責保管所有的檔案文件。
第九條 水協標準的立項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城鎮供水排水行業發展迫切需要、具有相應研究積累和應用實踐;
(二)有利于我國城鎮供水排水機構或企業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和市場競爭;
(三)適宜在全國范圍推廣應用的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可轉化為水協標準;
(四)國外先進標準的引進、吸收和本土化。
第十條 標委會根據市場需求,提出須制定水協標準的事項,由相關專業(工作)委員會提名主編單位,立項編制水協標準。
第十一條 城鎮供水排水行業相關機構可申請水協標準立項,標委會對各單位報送的立項申請進行審查論證,通過論證的正式立項。
第十二條 水協標準的編制包括四個階段: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和報批。
第十三條 水協標準的編制周期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第十四條 水協標準的編制應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重要技術問題應在標準編制組內達成一致。
第十五條 主編單位應對標準編制過程中各階段的質量、技術內容和進度負全面責任。
第十六條 標委會對標準編制的進度、質量及與相關標準的協調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水協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編寫規則,同時編寫編制說明。
第十八條 水協標準編制全過程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會議通知、會議紀要、標準過程稿、研究報告等;含電子文件)報送標委辦存檔。
第十九條 標委辦負責水協標準的編號和發布。
第二十條 水協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水協英文縮寫、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格式為:T/CUWA ××××-****。如:T/ CUWA 0001-2017,指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2017年發布的第0001號標準。
第二十一條 水協標準經編號后在中國水協官方網站全文發布并出版。
第二十二條 標委會負責水協標準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三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可向標委辦反饋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主編單位負責標準技術內容的解釋工作,對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反饋意見進行研究論證,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 標委會適時進行水協標準實施效果評估。
第二十六條 水協標準實施以后,應當根據相關領域的發展需要,由標委會組織進行復審,確定繼續有效、個別條目修訂、局部調整、全面修訂或廢止。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七條 水協標準的個別條目可適時進行修訂,由主編單位報標委會審定后發布。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第?屆__次理事會通過,于2017年___月__日發布。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標委會負責解釋。
附件:
學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組成方案
(建議方案,供學會五屆二次理事會審議)
學會標準化工作委員會是學會負責城鄉規劃標準化工作的職能機構。標委會受學會委托,具體負責以下事項:
1、 分析學會標準需求,研究制定學會標準體系;
2、 負責學會標準的立項、審查和復審;
3、 負責學會標準相關培訓;
4、 開展學會標準的實施效果評價;
5、 組織召開標委會工作會議;
6、 開展國內外標準化工作的交流合作;
7、 承擔學會與標準化有關的其他工作。
標委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7-9名,秘書長1名,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人選由學會常務理事會批準產生。委員在各專業委員會和地方學會中產生,報學會備案。同時邀請業務主管單位標準化部門和中國科協標準化部門的代表擔任委員。
標委會下設標準化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學會秘書處)。
經反復醞釀,提議段進教授牽頭組建標委會。段進教授是學會常務理事、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東南大學博士生導師。